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章節重要考點總結(5),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一、房產稅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1】納稅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提示2】房產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房產出租的,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提示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征收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提示1】不包括農村的房屋;也不包括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圍墻等)。
(三)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提示2】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
1.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照“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提示3】對融資租賃的房屋——以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
(四)房產稅的稅收優惠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契 稅
(一)契稅的納稅人——權屬的承受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 “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契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提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贈與
5.交換
6.特殊情況——視同轉移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重點: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特別掌握】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四)契稅的稅收優惠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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