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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單位、機關、社團、個人。
1.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2.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征稅范圍
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包括礦產品和鹽類
三、資源稅的稅目與稅額
(一)資源稅稅額: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即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
(二)資源稅適用稅額確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四、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特殊規定
1.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2.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1)綜合回收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數量
(2)原煤課稅數量=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綜合回收率
3.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1)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2)原礦課稅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4.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5.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五、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六、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或應支付貨款憑據當天
(二)資源稅納稅期限
納稅人以l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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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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