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營業稅計稅依據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營業額)
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價外費用
1、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計稅營業額(價外費用)不應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營業額的基本規定
1、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
2、納稅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當期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提示:(1)核算的順序:先平均價格,后組成計稅價格;(2)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5、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6、購置稅控收款機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的規定
(1)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
(2)普通發票: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7、外幣折合人民幣的規定: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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