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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一章11四、行政復議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1)不服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為) ;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決定”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訴,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3)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例題1】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
A.、鄭某不服某稅務局對其作出的罰款處罰決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鎮政府作出的關于李某與高某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調解
C、甲企業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銷其營業執照的決定
D、鄭某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行政復議的范圍。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2】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
A.對工商局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不服
B.對工商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
C.對財政局作出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不服
D.對稅務局作出的給予其職工的降職處分決定不服
[答案]D
[解析]稅務局作出的給予其職工的降職處分決定不在行政復議范圍之內,屬于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規定,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例題3】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有( )。
A、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
B、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人事決定
C、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D、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
【答案】D
(二)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
(1)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判斷題)
【例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無論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都可以同時申請行政復議。 ( )
【答案】×
2、 復議管轄。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級復議)
【例題】乙公司對甲市A區國稅局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受理乙公司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 )。
A、A區人民政府
B、甲市國家稅務局
C、A區國家稅務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三) 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除有特殊情況外,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解釋:除有特殊情況外是指:(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 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3、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法定期限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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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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