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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一) 國有資產和企業國有資產
1. 國有資產的概念和額類型
國有資產,是指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財產或財產權益。這里的財產或財產權益,不僅包括有形財產(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還包括屬于國家的債權、無形財產等財產權益。在中國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財產或財產權益。
國有資產的類型多樣,包括:(1) 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有開發價值的、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2) 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投資形成的財產權益。(3)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由國家以撥款或其他形式投入到非經營性領域形成的財產權益。
2. 企業國有資產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二) 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概念
企業國有資產法,是調整在國家及其代表機構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形式意義上的企業國有資產法,是指于2008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
(三) 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制度體系
企業國有資產法主要由三個方面的制度構成:(1)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2) 國家出資企業法律制度。主要由不同于私有企業、外資企業等其他所有制企業的企業組織制度構成。(3)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包括七個方面:即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重大事項管理權;企業改制管理制度;與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資產評估管理制度;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制度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四) 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宗旨和原則
1. 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宗旨
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這一制度是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在市場競爭中發揮各自優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重要保障。但是,近些年來,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嚴重,國有經濟發展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制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宗旨,就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 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原則
(1) 國家所有原則。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 出資人代表原則。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3) 職能分開原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4) 國有資產不可侵害原則。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經過新中國成立后近30年的發展和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探索,我國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逐步成型,并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其主要內容是:
(一) 出資人和所有權人
企業國有資產是由國家出資形成的財產權益,因而,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 出資人職責代表機構
1. 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權人的代表
企業國有資產的出資人和所有權人雖然是國家,但根據法律的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2.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其中,國務院所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3.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1) 履行出資人機構的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所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目前,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務院管理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家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授權代表國務院對金融類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2)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出資人享有出資者權利,包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和出資人其他權利。
(3)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職責:① 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② 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③ 依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④ 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⑤ 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⑥ 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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