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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一章7(五)無權代理(重點)
1、無權代理的界定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解釋:注意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濫用代理權的前提是有代理權;無權代理前提是沒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2】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例題】下列代理行為中,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有( )。
A、超越代理權進行代理
B、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
D、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答案】BD
3、表見代理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表見代理的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奉、合同專用章)交給他人,他人以該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授權不明;
(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5)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例題1】被代理人甲曾對乙表示已將銷售業務代理權授予丙,而實際上甲并未授權給丙。后丙以甲的名義與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則甲應對丙簽訂該合同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表見代理的規定。根據規定,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但實際并未授權的,屬于表見代理。此時根據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應該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例題2】甲公司業務經理乙長期在丙餐廳簽單招待客戶,餐費由公司按月結清。后乙因故辭職,月底餐廳前去結帳時,甲公司認為,乙當月的幾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簽單的餐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公司應當付款
B.甲公司應當付款,乙承擔連帶責任
C.甲公司有權拒絕付款
D.甲公司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答案:A
解析: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題中,雖然乙因故辭職,但是因為乙長期在丙餐廳簽約招待客戶,使丙餐廳有理由相信乙是有代理權的,形成表見代理,所以甲公司應該付款。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提示:作為自然人的被代理人死亡,不能必然導致委托代理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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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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