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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納稅檢查)的概念與類型
稅務檢查的類型: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分類檢查,集中檢查,臨時檢查。
二、稅務檢查的形式與方法
1.稅務檢查的形式
調賬檢查,現場檢查,委托協查。委托協查包括函件協查和網絡協查。
2.稅務檢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邏輯推算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稅務檢查的職責
提示:稅務機關的職權(6項):法規起草擬定權、稅務管理權、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權、其他(如估稅權、代位權、撤銷權等)。
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主要有6項權利:
1.查賬權
2.場地檢查權
提示:稅務機關無權到納稅人的生活區檢查。
3.責成提供資料權
4.詢問權
5.交通郵政檢查權
6.存款賬戶檢查權
檢查納稅人存款賬戶時,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
提示:(1)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2)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選擇復議
(可以復議,也可以直接起訴) |
必經復議
(必需先復議,后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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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
2.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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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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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稅務機關做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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