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解析(7),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七節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違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注:課件中提到例題指的是教材中第64頁的例題)
(5)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6)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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