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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上述減稅項目的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借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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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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