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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