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專題一(1),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一節 營業稅概述
一、營業稅的概念
營業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是現行流轉稅三大稅種之一。它具有征收范圍廣、稅率低、稅賦均衡、稅收穩定、計算簡便等特點。
二、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構成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條件:
1.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必須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3.必須是有償或視同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才構成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否則就不構成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二)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其應納稅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2.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3.建筑安裝業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其應納稅款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4.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5.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6.個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三、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的界定
1.所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2.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3.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5.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6.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除外;
7.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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