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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 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下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上述的自然人僅指中國公民。
2.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僅為一個自然人,因此,對企業出資多少、是否追加投資或減少投資、采取什么樣的經營方式等事項均由投資人一人決定。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
3. 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既可以是企業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業的經營者。因此,法律對其內部機構的設置和經營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業那樣加以嚴格規定。
4. 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出資,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權利義務上,企業和個人是融為一體的,企業的責任即投資人個人的責任,企業的財產即投資人個人的財產。個人獨資企業隨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 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理論上,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了下列基本原則:(1) 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2)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3)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4)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5)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秱€人獨資企業法》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數額未作限制。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采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4.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
5.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二)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 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 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數上予以明確。(2) 投資人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3) 企業住所證明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4) 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2. 工商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企業的財產不論是投資人的原始投入還是經營所得,均歸投資人所有。
由于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 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訂明委托的具體內容、授予的權利范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應履行的義務、報酬和責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以誠實信用的態度對待投資人,對待企業,盡其所能依法保障企業利益,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第三人,是指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員以外的與企業發生經濟業務關系的人。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關經濟業務事項交往中,沒有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串通,故意損害投資人利益的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善意第三人并無約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2)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5)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 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 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 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 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終止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根據《個人獨資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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