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
1、2023年1月5日,張某在某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汽車,同日在甲保險公司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于次日生效,保險期間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甲保險公司向張某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2023年3月5日,張某將該汽車轉讓給王某,張某將車輛轉讓事項通知了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未答復。次日,王某酒后駕駛汽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遂向甲保險公司報告索賠,甲保險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險人為由拒絕向其理賠。甲保險公司同時提醒王某,根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因酒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王某認為購買汽車商業險沒有起到保障作用,遂要求張某解除保險合同
2023年3月10日,張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甲保險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甲保險公司以保險責任已開始為由拒絕退還保險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甲保險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險人為由拒絕向其理賠,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王某以甲保險公司未向其提示或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為由,主張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甲保險公司以保險責任已經開始為由拒絕退還保險費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不合法。根據規定,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后,保險人作出答復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合法。根據規定,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合法。根據規定,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2、2019年8月1日,陳某、魏某、劉某和孫某共同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四人持股比例分別為10%、20%、30%、40%。陳某和孫某均以貨幣足額繳納了出資;魏某認繳20萬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應于2022年8月1日前繳清;劉某偽造出資評估報告,以其所有的一臺機器設備作價30萬元出資,后經評估機構評估,該設備在作價出資時的市場價值為10萬元。
2023年1月5日,由于魏某經多次催繳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出資,甲公司股東會作出了解除魏某股東資格的決議,魏某隨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魏某承擔違約責任。
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陷入經營危機,無力向乙公司支付40萬元貨款,甲公司請求劉某補足其出資差額20萬元。甲公司遂又請求陳某、孫某二人就該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是否應支持魏某的請求?簡要說明理由。
(2)陳某是否有權請求魏某承擔違約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權請求陳某、孫某二人就該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魏某的請求。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出資,公司有權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2)陳某有權請求魏某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甲公司有權請求陳某、孫某二人就該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該股東追償。
3、2023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期限7個月,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甲公司以現有的和在貸款清償前可獲得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為乙銀行設立浮動抵押,當天合同簽字生效。2023年2月10日,辦理抵押登記。
2023年6月20日,丙公司將M設備賒銷給甲公司。6月22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在M設備上設立抵押權,用于擔保購買M設備的價款。6月23日,抵押合同生效。6月25日丙公司交付M設備。6月27日,辦理抵押登記;2023年8月1日,甲公司將M設備出借給丁公司使用并約定由丁公司承擔維修費用,丁公司在使用時出現故障,送到戊修理廠修理。
8月25日,丁公司不愿支付5萬修理費,戊將設備留置。
甲主張設備不屬于丁公司,戊無權留置2023年9月1日,甲公司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和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訴訟,請求包含就M設備的拍賣價軟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1)丙公司抵押權設立的日期是哪一天?
(2)甲公司以M設備不屬于丁公司主張戊無權留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乙銀行請求就M設備拍賣價款優先于丙公司受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丙公司抵押權于2023年6月23日設立。根據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知識點】動產抵押權的設立
(2)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知識點】留置權
(3)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本題中,丙公司享有優先于乙銀行受償的超級優先權。
【知識點】超級優先權
小編推薦:
【添加助教獲取免費福利】
更多202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考及備考疑難問題,請掃碼關注助教老師微信及時獲取免費答疑,更有免費陪學資料包,速來添加吧!
中級會計新人好禮,不容錯過! 【 專屬優惠券 & 備考資料包 一鍵領取>>】
更多報名相關問題,請關注中大網校中級會計師考試報名網>>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