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三章營業稅法律制度第五節營業稅計稅依據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節 營業稅計稅依據(掌握)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價外費用 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營業額的基本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2)納稅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當期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其中,“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5)納稅人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6)自2004年12月1日起,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根據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二、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1.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的營業額為從事交通運輸的納稅人提供交通勞務所取得的全部運營價款和價外費用。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運輸企業自我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建筑業
(1)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3)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的,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營業額。
(4)納稅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如納稅人(不包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3.金融保險業
(1)金融業
金融業的營業額主要包括貸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轉讓收益、融資租賃收益以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其營業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二是以余額為營業額;三是以手續費收入為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②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③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差別)
④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全額收入。
⑤金融企業從事代收電話費、水費、交通違章罰款等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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