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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征稅范圍
1.一般規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
2.特殊規定
①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②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者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上述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的交換
房地產的交換,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
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5)房地產的出租
房地產的出租,未發生產權轉讓,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6)房地產的抵押
①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②抵押期滿后,視該房地產是否轉移占有而確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于以房地產抵債而發生房地產權屬轉讓的,應列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7)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8)房地產的代建行為
代建行為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對于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9)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國有企業在清產核資時對房地產進行重新評估而產生的評估增值,因其既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0)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的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就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
二、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1.應稅收入的確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應稅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從收入的形式來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新建房地產的扣除項目金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①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②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和契稅。
(2)房地產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納稅人開發房地產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3)房地產開發費用
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但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費用并不是按照納稅人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應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扣除:
①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計算公式為: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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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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