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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真題部分(9月5日考生回憶版)

發表時間:2020/9/9 9:32: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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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真題部分(9月5日考生回憶版)

單選題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格式條款中有效的有()。

A某工程公司提供給李某的《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安全規范施工,否則發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負"

B運輸公司提供給孫某的《運輸合同》中約定"因下雨、下雪等惡劣天氣,運輸途中發生任?何意外,運輸公司概不負責"

C甲房地產中介公司提供給趙某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約定"如委托方要求解除合同,?本公司有權收取固定的中介費用和相對于中介報酬的違約金"

D某房地產公司提供給王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房子送家具"

【參考答案】D

判斷題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

【參考答案】正確

簡單題

1、周某向吳某租賃其名下的房產,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租期3年,月相金1萬,后吳某打算將房屋出售,于當年9月1日告知周某,周某未做表示。9月18日,吳某將房屋出售給自己的舅舅高某。

高某要求周某搬出房屋,周某起訴至法院,告吳某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吳某抗辯如下:

1.吳某已經將房產出售給自己的舅舅高某,周某無優先購買權;

2.吳某已經提前告知周某,周某在15天內未做購買表示。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吳某對周某的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吳某對周某的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高某是否有權要求周某搬出房屋?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吳某對周某的抗辯理由1不成立。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舅舅不屬于

列舉范圍。

(2)吳某對周某的抗辯理由2成立。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未在15天內明確表示購買的,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3)高某無權要求周某搬出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1、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張商業承兌匯票,丙公司已承兌。乙公司將票據背書給丁公司,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證,于是由戊公司提供保證并于票面簽章,但戊公司沒有在票據上注明被保證人。票據到期,丁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與甲公司有合同糾紛為由,拒絕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遂要求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戊公

司向丁公司付款后,向丙公司進行追索,丙公司以其與戊公司之間不存在票據關系為由,拒絕付款。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票據未載明被保證人,則票據被保證人是誰?簡要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拒絕付款?簡要說明理由。

(3)戊公司付款后,是否有權向丙公司追索?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被保證人為丙公司。保證人在匯票或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以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以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本題中,票據已由丙公司承兌,戊公司沒有在票據上注明被保證人,因此丙公司為被保證人。

(2)丙公司無權拒絕付款。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戊公司付款后,有權向丙公司追索。根據規定,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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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真題及答案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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