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擔保。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而行使不安抗辯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履行:即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中止先為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損失,也便于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考點: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3、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行使職權。
4、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5、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國有獨資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考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可以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不可以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考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不喪失價值條款:
(1)概念:人身險的現金價值,不因投保人的退保而喪失
(2)法條表現:
①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or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or按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誤告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
(1)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2)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自殺條款: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or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考點:代理關系的終止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考點:合同成立的地點
一般來說,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但在特殊情況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點:
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成立地點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應當認定約定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考點: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即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考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
(五)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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