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專題三(6),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節 稅收法律責任
征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對于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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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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