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履約保證金
(1)非現金形式提交
(2)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3.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4.公告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5.經采購人同意,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供應商的合同主體資格并不改變,“中標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6.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鏈接】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中從原供應商處添購,添購資金總額也不能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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