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指導(6)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權利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子】甲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乙將該房轉租給丙。(1)如果轉租未經過甲的同意,甲可以解除“甲乙之間”的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應當返還租賃物,從而無法履行乙丙之間的合同,乙應當對丙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2)如果轉租已經經過甲的同意,丙在使用的過程中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要求丙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6.所有權變動
(1)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注意】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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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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