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基本要求】
(一)掌握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特點、會計核算基本原則和會計要素
(二)掌握民間非營利組織特定業務的核算
(三)熟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概念和特征
(四)熟悉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意義和構成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概述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概念和特征
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通過籌集社會民間資金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宗教等社會公益事業,提供公共產品的社會服務組織。
適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征:(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特點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特點包括:(1)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基礎;(2)在采用歷史成本計價的基礎上,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基礎;(3)其會計要素不應包括所有者權益和利潤,而是設置了凈資產這一要素。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相關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一貫性原則、可比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可理解性原則、配比性原則、厲史成本原則、謹慎性原則、劃分費用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以及重要性原則等基本原則。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要素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其會計等式為:
資產-負債=凈資產
收入-費用=凈資產變動額
第二節 民間非營利組織特定業務的核算
一、受托代理業務的核算
受托代理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受托代理過程。受托代理業務與捐贈活動存在本質差異。
對于受托代理業務,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比照接受捐贈資產的原則確認和計量受托代理資產,同時應當按照其金額確認相應的受托代理負債。
二、捐贈收入的核算
捐贈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捐贈承諾不滿足非交換交易收入的確認條件,不應予以確認,可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對于捐贈收入,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照捐贈人對捐贈資產是否設置了限制,分別按照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三、會費收入的核算
會費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通常作為非交換交易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核算。
四、業務活動成本的核算
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某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業務活動開展的實際情況,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設置明細項目進行核算。
五、凈資產的核算
按照凈資產是否受到限制,民間非營利組織凈資產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一)限定性凈資產的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限定性凈資產的主要來源是獲得了限定性收入,主要包括限定性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期末,應當將當期限定性收入的貸方余額轉為限定性凈資產。當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時,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二)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核算
如果資源提供者對所提供的資產及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使用沒有設置限制,由此形成的凈資產就屬于非限定性凈資產。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各項收入中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還應當將各項費用的期末余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第三節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意義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其重要意義主要有:
(1)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濟資源、債務情況、收入、成本費用和現金流量情況。
(2)解脫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層的受托責任。
(3)為捐贈人、會員、債權人、政府監管部門和民間非營利組織自身等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的有用信息。
(4)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透明度,增強其社會公信力。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三張基本報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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