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的應用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訴訟,是指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糾紛的活動。訴訟尚未裁決之前,對于被告來說,可能形成一項或有負債或者預計負債;對于原告來說,則可能形成一項或有資產。
仲裁,是指經濟法的各方當事人依照事先約定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并由其對爭議依法作出具有約束力裁決的一種活動。作為當事人一方,仲裁的結果在仲裁決定公布以前是不確定的,會構成一項潛在義務或現時義務,或者潛在資產。
二、債務擔保
債務擔保在企業中是較為普遍的現象。作為提供擔保的一方,在被擔保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常常承擔連帶責任。
三、產品質量保證
產品質量保證,通常指銷售商或制造商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后,對客戶提供服務的一種承諾。在約定期內(或終身保修),若產品或勞務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或與之相關的其他屬于正常范圍的問題,企業負有更換產品、免費或只收成本價進行修理等責任。為此,企業應當在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于收入實現時確認相關預計負債。
四、虧損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企業不應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五、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與主體繼續進行的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重組計劃已經開始實施,或已向受其影響的各方通告了該計劃的主要內容,從而使各方形成了對該企業將實施重組的合理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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