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一章第二節:經濟法主體
第二節 經濟法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即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1.宏觀調控權。
2.市場規制權。
3.調制權的分配。
(二)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1.貫徹法定原則。
2.依法調控和規制。
3.不得棄權
(三)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
(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
1.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
2依法競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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