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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精選講義第三章(9)
第九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1、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區,共分三檔: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稅率;(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4、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5、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提示:(1)“三稅”要免征或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減免。(2)對出口產品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進口貨物不征收城建稅。(3)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二、教育費附加
1、征收范圍: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計征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之和為計征依據。
3、征收比率:3%。
4、計算: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3%
5、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1)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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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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