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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其形式有兩種: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應遵循以下程序:
1. 簽訂合并協議。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協議應當包括: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合并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理辦法等其他事項。
2.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 作出合并決議。
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后,應當就公司合并的有關事項作出合并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協議,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 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 依法進行登記。公司合并后,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法》未明確規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和業務另設一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新設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設立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要簽訂分立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出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辦理工商登記等。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
(一) 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接到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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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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