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
為了使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并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02年2月21日國務院發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1.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1)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2)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3)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4)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5)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城市道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建設、經營的,經批準,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范圍。
2.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1)技術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4)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洽談情形。
3.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1)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2)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營企業的期限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是指合營各方根據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營企業經營目標的期望,在合營企業協議、合同或者章程中對合營企業存續期間的規定。有關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的具體規定如下:
(1)舉辦的合營企業屬于下列行業的,合營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這些行業包括:①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相、維修、咨詢等;②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③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④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⑤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用率低的項目以及外國合營者提高先進技術或者關鍵技術生產尖端產品的項目,或者在國際上有競爭能力的產品的項目,其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到50年。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對于屬于國家規定鼓勵投資和允許投資項目的合營企業,除上述行業外,合營各方可以在合營協議、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3)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將合營合同中約定的合營期限條款修改為不約定合營期限的條款,應提出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2.合營企業的解散
根據《和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1)合營期限屆滿。合營企業合同或章程確定的合營期限已經到期,而投資各方又無意繼續延長合營期限,則合營企業解散。(2)合營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6)合營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上述第(2)、(4)、(5)、(6)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批準。第(3)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批準。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企業破產;企業也可以自行申請破產。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企業應予解散。
3.合營企業的清算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除企業破產清算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外,合營企業的清算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和《公司法》等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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