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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1)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2)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2、票據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3、任意記載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例題】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張支票,該支票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記載事項不影響甲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200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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