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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一章(1)

發表時間:2012/4/8 9:52:3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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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一章總論第一節法律基礎講義精講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法律基礎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注: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利益導向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注: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構成法律關系。夫妻關系、合同關系就是一種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

(1)公民(自然人)

由公民組成的特定主體,如個體戶、農戶、合伙人等,也可參與某些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

(2)機構和組織(法人)

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

②各種企業事業組織;

③各政黨和事業團體。

(3)國家

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國內,國家是國家財產所有權唯一和統一的主體;在國際法上,國家是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注:外國企業、華僑、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屬于車船稅的納稅人。

2.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與義務)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納稅、服兵役)和消極義務(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2)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

3.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機器、建筑

③貨幣和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

①知識產品:著作、發明

②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

(3)行為

①生產經營行為;

②經濟管理行為;

③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

(4)人身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例如,甲、乙公司簽訂合同(法律事實中的法律行為)是雙方合同關系發生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

(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水災、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

(2)社會現象(相對事件):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

2.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注:考生應注意在多選題中“行為和事件”的區別。

四、法的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1)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有關問題做出規范性決議或者決定,它們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2)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

注: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行政規章在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8.國際條約

注:1.考生應注意在單選題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機關”。

2.法律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于”法的形式。

五、法的分類

1.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習慣法)

2.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憲法)和普通法

3.根據法的內容:實體法和程序法

4.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者對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別法

5.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國際法和國內法

六、法律部門與法律體

1.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2.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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