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章節重點:合同的訂立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合 同 的 訂 立
一、合同訂立的概念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都應當具有與訂立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公民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訂立合同;非完全民事行為崩離人可以訂立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公民、法人通過代理人訂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于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實踐中,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
(二) 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面對面或以通訊設備交談達成協議。口頭形式直接、簡便、迅速,但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于不即時清結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三) 其他形式
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合同還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沒有列舉具體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這種形式的合同可以稱為默示合同,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已經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條款是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條款確定。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準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由于合同的類型和性質不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可能有所不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發生糾紛也無法解決。因此,訂立合同時,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記載準確、清楚。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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