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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額種類
(一) 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國立法對公司規定不同,加之不同類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區別,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統一。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
1. 依法設立
這是指公司必須依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設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資本、組織機構、活動原則等必須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設立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工商登記。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設立,但還須依公司登記管理法定程序設立,特殊公司的設立還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的規定。
2. 以營利為目的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公司設立以經營并獲取利潤為目的,且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目的也是為了盈利,即從公司經營中取得利潤。因此,營利目的不僅要求公司本身為營利而活動,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潤時應當分配給股東。如果其經營利潤不進行分配,而是用于社會公益等其他目的,則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性質。
3. 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之一是達到法定的注冊資本,而注冊資本來源于股東的投資,即由股東按法定和章程約定的出資方式及約定比例出資形成,因此沒有股東的投資行為就不能設立公司。
4. 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是企業法人,應當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主要是獨立的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要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和代理人代表公司進行的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 公司的種類
按照法律的規定及學理的解釋,可以對公司作出以下分類:
1. 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以下幾類:
(1)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 無限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無限公司與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屬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國家規定無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4) 兩合公司。是指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就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無限責任股東是公司經營管理者,有限責任股東則是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出資者。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可以將公司氛圍以下幾類:
(1) 資合公司。是指以資本的結合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僅以資本的實力取信于人,股東個人是否有財產、能力或者信譽與公司無關。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的責任,共同設立公司原則上不以相互信任為前提。
(2)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東個人的財力、能力和信譽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無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財產及責任與股東的財產及責任沒有完全分離,其不以自身資本為信用基礎,法律上也不規定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額,股東可以用勞務、信用和其他權利出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一般也不分離。
(3) 資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時以公司資本和股東個人信用作為公司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兩合公司。
3. 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以下幾類:
(1)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間基于股權而存在控制與依附關系時,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權而處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權被持有而處于依附地位的則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間雖然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組織關系,但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 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擔的分支機構。相對分公司而言,公司稱為總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三)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規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 設立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公司資本只能由發起人認繳,不允許向社會籌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發起設立,也可以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繳公司設立時發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
(2) 股東人數上下限規定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無下限規定,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規定,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對發起人的股東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由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 股權的表現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證明書作為股權表現形式,出資證明書通常為紙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股票作為股權表現形式,股票可以采取紙面形式,但目前通常為無紙化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必須采取記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既可以采取記名方式,也可以采取無記名方式。
(4) 股權轉讓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在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對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法律有限制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轉讓為原則,股票還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6) 組織機構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較股份有限公司更為靈活,如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至2名監事;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規范運作。
(7) 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兩權分離程度較低,其股東多通過出任經營職務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定公司事務。股份有限公車尤其是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兩權分離程度較高,所以必須強調組織機構與法人治理機制的完善,法律也對其規定較多強制性義務。
(8) 信息披露義務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開放性,負有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等要依法進行公開披露,以保障社會投資者的利益。有限責任公司則因其非開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二、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
(一)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僅指《公司法》這一形式意義上的規范性文件;廣義的公司法,則是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表現形式不僅包括《公司法》,還包括《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
我國《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2004年對《公司法》進行了兩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訂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公司法的性質
公司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在調整公司組織關系的同時,也對與公司組織活動有關的行為加以調整,如公司股份的發行和轉讓等。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調整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規范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活動,規范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運作、公司與其他企業間的控制關系等。
《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為了實現上述立法宗旨,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三、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雖然源于股東的投資,但股東一旦將財產投入公司,便喪失對該財產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享有公司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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