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印花稅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印花稅特點:兼有憑證稅與行為稅特征;稅率低;征稅范圍廣;納稅人自行完稅。
一、印花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1.立合同人——合同的當事人(包括代理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如果一份合同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簽訂,那么簽訂合同的各方都是納稅人。
2.立賬簿人
3.立據人——如果書據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則各方都是納稅人。
4.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5.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是使用人。
6.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A合同類
1.貨物購銷合同:還包括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的應稅憑證,例如訂購單、訂數單等(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還包括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但是,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憑證。
2.財產保險合同——農牧業合同免稅。
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技術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
(2)技術咨詢合同中,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的合同不貼印花。
5.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6.財產租賃合同。但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B書據類憑證:包括財產所有權,以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權利轉移書據。
C賬簿類憑證
(1)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數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它賬簿是指除記載資金賬簿以外的核算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
(3)注意特殊賬簿的規定
D證照類憑證
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二、印花稅稅率
(1)比例稅率:0.05‰、0.3‰、0.5‰、1‰。
(2)定額稅率。在印花稅的13個稅目中,“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它賬簿,適用定額稅率,均為按件貼花,稅額為5元。
三、印花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具體:購銷合同中記載的購銷金額、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加工或承攬收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的收取費用、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中的承包金額、財產租賃合同中的租賃金額、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費用(運費收入)、倉儲保管費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費等。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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