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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五章(2)

發表時間:2012/4/12 9:44: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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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第二節契稅法律制度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1.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解釋1】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解釋2】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割、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解釋3】視同轉移應當繳納契稅的特殊情況: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籌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3.計稅依據

(1)只有一個價格的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無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3)有兩個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補交契稅的情況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3)周某以100萬元購置新住房時,應繳納契稅=100×3%=3(萬元)。

4.稅收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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