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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證 券 發 行
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是證券市場的主要構成部分,兩者相輔相成。證券發行是發行人、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基本途徑?!蹲C券法》2005年修訂時,首次確立了非公開發行制度,并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的條件和程序。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依據發行的證券品種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股票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與投資基金份額發售。本節介紹股票與公司債券發行和投資基金份額發售的條件和程序。
一、證券發行概述
(一) 證券發行的概念與方式
證券發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發行,是指符合發行條件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組織,以籌集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公眾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資本證券的行為。狹義的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在所需資金募集后,做成證券并交付投資人受領的單方行為。通常所說的證券發行,是指廣義的證券發行。證券發行本質上是一種直接融資方式,與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的間接融資方式相對應。
證券發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上網定價發行,是指證券保薦人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所承銷的股票,證券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以確定的發行價格通過與證券交易所聯網的各證券營業網點進行委托申購股票的一種發行方式。
2. 上網詢價發行,與上網定價發行類似,兩者的區別在于:發行當日(申購日),保薦機構只給出股票的發行價格區間而非固定的發行價格。投資者在申購價格區間進行申購委托(區間之外的申購為無效申購),申購結束后,保薦機構根據申購結果按照發行方案確定有效申購,之后由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確定申購者的認購股數。
3. 市值配售發行,是指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發行,是按投資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幣普通股市值向其進行股票配售的一種發行方式。
4. 網上網下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又稱詢價配售方式,這種發行方式比較復雜,發行價格及網上與網下發行數量都是在申購日之后根據申購情況確定的。發行日,保薦機構給出申購價格區間,以及網上、網下的預計發行數量,最終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需根據網上、網下的申購結果而定。這種方式已成為目前證券發行的主要方式。
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06)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詢價對象是指符合該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后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規定。
(二) 證券發行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證券發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1. 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的對象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1) 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面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的公眾投資者進行的證券發行。公開發行必須嚴格遵循《證券法》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2) 非公開發行,是指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進行的證券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①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② 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 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的目的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
(1) 設立發行,是指發行人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會投資者發行股票的行為。設立發行的法律結果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增資發行,是指對已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追加資本而發行股票的行為。增資發行的法律結果是擴大已有的公司規模。
3. 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的方式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1) 直接發行,又稱自辦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不通過證券承銷機構,自行承擔風險,辦理發行事宜的發行方式。
(2) 間接發行,又稱承銷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委托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證券,并由證券承銷機構辦理證券發行事宜,承擔證券發行風險的行為。
4. 議價發行和招標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條件的確定方式不同,證券發行可以分為議價發行和招標發行。
(1) 議價發行,是指由證券發行人與承銷人通過協商發行條件,向公眾投資者或股東發行證券的方式。協議內容包括發行數量、金額、價格、申請辦理發行手續、發行起止日期及對發行人的限制等。
(2) 招標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承銷商之間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發行條件的發行方式。招標方式確定證券發行價格及其報酬率。這種方式常見于國債發行。
5. 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根據證券發行價格與證券票面金額之間的關系,證券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1) 平價發行,又稱面值發行或等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金額相同的發行方式。
(2) 溢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超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其通常按某一時期(一般是指發行時期)金融證券市場的價格,或接近于當時金融證券市場的同類證券價格所確定的價格發行。
(3) 折價發行,又稱貼現發行,是指證券發行時的發行價格低于票面金額的發行方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可見,我國允許股票平價發行、溢價發行,但禁止折價發行,以保障公司資本的充足?!蹲C券法》規定:“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二、股票發行的條件
(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中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06)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1. 《證券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 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 有公司住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① 公司章程;② 發起人協議;③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④ 招股說明書;⑤ 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⑥ 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2.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條件是:
(1)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5)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二)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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