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1】小張是一家私營企業的員工,從2006年開始在這個單位工作2年,簽過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小張想知道,2008年再簽新合同的話,自己是不是可以要求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析】根據規定,只有在2008年1月1日后簽訂的勞動合同,才可開始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由于小張之前的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并不屬于上述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種情形所規定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小張想要在2008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例題2】2009年2月,下列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具備法定條件的是( )。
A.趙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辭職,2002年1月回到該公司工作
B.錢先生于1985年進入某國有企業工作,2006年3月該企業改制為私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年滿50歲的錢先生與公司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
C.孫女士于2005年5月進入某公司擔任技術開發工作,簽訂了為期一年、到期自動續期一年且續期次數不限的勞動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將孫女士提升為技術部副經理
D.李先生原為甲公司的資深業務員,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請擔任市場開發經理,約定:先簽訂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滿時提出請求,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選項A中,連續工作不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選項B正確。(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不能續訂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選項C中,勞動者在2008年1月1日后僅續訂一次。(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選項D正確。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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