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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一)合同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司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以及分支機構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財務關系。
(二)合同的分類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以法律、法規是否對其名稱做出明確規定為標準,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按照除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為標準,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按照法律、法規是否特別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為標準,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按照雙方是否互負義務,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按照當事人權利的獲得是否支付代價為標準,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等等。
《合同法》按照合同業務性質和權利義務內容的不同,將合同分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共15類。同時,《合同法》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說明《合同法》也承認無名合同和其他特別法上的債權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包括:(1)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2)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3)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4)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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