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第一章)經濟法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二)熟悉經濟法的淵源、經濟法主體的界定和分類
(三)了解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考試內容]
第一節經濟法主要內容
經濟法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的體系是各類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由于經濟法主要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因而經濟法體系也包括兩大部分,即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規
(四)部門規章
(五)地方性法規
第二節經濟法的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是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體或個體。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第三節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屬性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屬于法律行為。即在廣義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法律屬性的行為,具有法律行為的一般屬性。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
三、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第四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的職權與權利、職責與義務,分別規定在具體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中,并且與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系。
二、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
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的職權,可以總稱為“調制權”,分為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兩大類。
三、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貫徹法定原則、依法調控和規制,不濫用或超越調制權、不得棄權等等,核心是依法調控和規制。
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基本權利。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
五、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義務
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依法競爭的義務。
第五節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1.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四、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法責任也不同。
在市場規制法領域,由于規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但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等原因,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
五、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另一類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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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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