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合作條件
1.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約定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規模,需要投入的資金總和。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 合作企業的投資和合作條件
(1) 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中國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2) 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3) 合作各方的出資期限。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要求其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撤銷合作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未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向已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后,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作企業據以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抄送審查批準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 合作各方的出資轉讓。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于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轉讓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三)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 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作企業可以申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對合作企業承擔的責任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合作各方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2. 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合作企業在組織機構的設置上由較大的靈活性,同合營企業相比有很大的區別。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按照合作企業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名額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參照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協商確定。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換。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擔任董事長、主任的,副董事長、副主任由他方擔任。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對外代表合作企業。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但是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或者委員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為人的,可以連任。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或者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視為出席會議并在表決中棄權。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或者委員。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也可以用通訊的方式作出決議。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 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2) 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3) 合作企業的解散;(4) 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5) 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6) 合作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合作企業設總經理1人,負責合作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合作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聘任、解聘。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聘任,董事或者委員可以兼任合作企業的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合作企業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并應當與被委托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
(四)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與回收投資
1. 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業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約定采用分配產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應當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2. 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1) 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可以申請以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
(2) 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的條件。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應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外國合作者應當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五)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 合作企業的期限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天起計算。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2. 合作企業的解散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合作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解散:(1) 合作期限屆滿;(2) 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3)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 合作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5) 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上述第(2)、(4)項所列情形發生,應當由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在上述第(3)項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3. 合作企業的清算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也就是說,合作企業的清算事宜,應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合作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
四、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 外資企業的設立
1. 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 設立外資企業的法律程序
(1) 提出申請。外國投資者應先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報告,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由外國投資者通過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2) 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在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是指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 辦理工商登記。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企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外資企業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化,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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