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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14)

發表時間:2011/11/30 11:33:1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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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14)

七、追索權

匯票追索權,也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指付款人拒絕付款,或者拒絕承兌,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預計在票據到期時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以及有關費用的一種票據權利。

1、追索權的主體

追索權的主體包括追索權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權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為清償的匯票債務人。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權人行使追索權所針對的義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

2、追索權的客體

(1)最初追索權的客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客體。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即可從持票人處取得票據、有關拒絕證明和利息、費用的收據,并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票據法》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關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被追索人可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清償的款項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利息

B、被追索人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C、持票人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

D、持票人因票據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因此,選項D中所說的利潤損失是不包括的。

3、追索權的要件

(1)實質要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情形有( )。

A、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

B、匯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的

C、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逃匿的

D、匯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答案:ABCD

(2)形式要件

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解釋: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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