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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的概念
資源稅是為了調節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級差收入,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暫行條例》),同年12月30日,財政部印發《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1994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有關資源稅的規定、辦法,這些構成了我國資源稅法律制度。
二、資源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這里所說的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公民。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二)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就資源而言,其范圍很廣,我國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包括礦產品和鹽類,具體包括:
1.原油。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原油、天然氣、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鹵水)。這里所說的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黑色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制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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