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節合同的變更和轉讓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 合同變更的概念
依法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需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時,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變更合同。
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協商一致,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完善。合同的變更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性質并不改變。例如有關標的物數量的增減、質量標準的修改、履行地點的變動、標的物包裝要求的改變等,都屬于合同的變更。
(二) 合同變更的條件
當事人在變更合同時,應本著協商的原則進行。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就變更合同事項達成協議。
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 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基礎上由當事人對其非實質性內容加以改變。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也就不存在合同變更的問題。
(2) 合同內容發生了變化。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更,如合同標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的變更,但變更前后合同關系應保持連續性和同一性。
(3) 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其中有兩種情況: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當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合同內容當然發生變化,如遇有不可抗力導致債務不能履行時,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而變更,如對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當事人約定變更合同有兩種情形:一是由合同當事人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二是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即約定,當某種特定情況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變更合同。
(三) 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
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雙方經協商取得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如原合同是經過公證、鑒證的,變更后的合同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必要時應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鑒證;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變更后仍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登記。
合同變更后,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為了減少在合同變更時可能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變更的效力原則上僅對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轉讓
(一) 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轉讓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1) 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主體的變更,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2) 合同轉讓不是合同內容的改變,不改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3) 合同轉讓是合法行為,《合同法》允許合同轉讓行為,當事人只要符合《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轉讓,其行為即受法律保護。(4) 合同轉讓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通知對方,否則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5) 合同轉讓如涉及批準、登記手續的,還必須辦理有關手續。
(二) 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逗贤ā芬幎ǎ瑐鶛嗳丝梢詫⒑贤臋嗬炕虿糠洲D讓給第三人。這里轉讓權利的人稱之為讓與人,接受權利的人稱之為受讓人。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從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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