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資產減值
第一節 資產減值的概述
一、資產減值的概念及其范圍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本章所指資產,除特別說明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
本章涉及的資產減值對象主要包括以下資產:(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2)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3)固定資產;(4)生產性生物資產;(5)無形資產;(6)商譽;(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等。
【例題1•多選題】以下不適用于“資產減值”準則的資產有( )。
A.存貨
B.固定資產
C.持有至到期投資
D.商譽
【答案】AC
【解析】存貨的減值,適用“存貨”準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減值適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
二、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原則:(1)公允價值下降;(2)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下降。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對于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應當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金額,計提減值準備。
【提示】因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都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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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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