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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精編講義第一章(2)

發表時間:2012/2/7 11:38: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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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經濟法的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或個人。這里的組織,可能是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也可能是各類企業或非營利組織等;這里的個人,可以是本國公民、外國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主體可以因其參加不同的法律關系,而成為多個法律領域的主體。例如,企業作為重要的市場主體,既可以成為民商法上民商事主體,也可以成為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對人、訴訟法上的訴訟主體等。與企業類似,各類主體都可以因參加到不同的法律關系中,而成為不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行為可能會受到不同法律的規范。同理,各類主體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稱謂如何,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或者是經營者、消費者等,只要依據經濟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是經濟法的主體。

與上述的企業或個人的情況類似,政府同樣也可以參與到多種法律關系中,成為不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例如,政府不僅是行政法的主體,它同樣可以成為民法主體、訴訟法主體等,當然,也可以宏觀調控主體或市場規制主體的身份成為經濟法上的主體。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例如,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在上述各類主體中,企業是非常重要的主體,因此,在本書有關主體制度的安排方面,將著重介紹企業制度。由于在企業中,公司以及其他主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比較常見,因而本書對公司法律制度和其他主體法律制度將著重加以介紹。

除了上述的分類以外,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還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其中,宏觀調控法主體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并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上述的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也可以從其他的角度進行分類。例如,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還可以進一步分為立法主體和執法主體等,這樣在宏觀調控方面享有立法權或準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就可以成為經濟法的主體。在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都是重要的調控主體,而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則是重要的規制主體,并且上述的某些部委還同時具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職能。

依法接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主體,包括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和個人等。如商業銀行或其他行業的企業、經營者、消費者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情況較為復雜,如果它們從事經濟法規定的行為,同樣也要接受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并成為經濟法的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它們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是不盡相同的。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經濟法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強調在事實上主體的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經濟法更強調實質上的公平和正義。

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一) 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例如,財政調控主體和金融調控主體,計劃調控主體與競爭規制主體等,其權力來源、具體的法律依據等,都是不同的。同樣,即使是接受調控與規制的市場主體,其具體身份往往也要隨具體法律而定。上述各類主體在法律依據上的不同,說明了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上的差異性或多源性。這與各類主體地位的非平等性、各自的職能和任務的差異性等有關。

通常,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由于它們都是重要的國家機關,在立法和執法活動中都負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職權和職責,因而其職權和職責一般需要專門的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例如,對于中國人民銀行、反壟斷委員會的職權和職責,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反壟斷法》中都有專門的規定。

此外,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因為它們首先必須是通常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而市場主體資格取得的基本條件應當是一視同仁的。因此,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但是,在經濟法領域,基于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例如,對銀行、保險、證券等領域的特殊規定,對某些領域的產業政策的特別調整等,都反映了經濟法在市場準入方面對社會公益的考慮。這些要求和額考慮,分別體現在《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中。

一般認為,在市場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在企業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從企業與平等主體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來看,企業法的民商性質是存在的;從企業與國家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來看,則企業法又具有經濟法的性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與國家的經濟關系,主要是收入分配關系和競爭規制關系。至于其他方面,國家的調控與規制多為間接的。這樣才能使市場主體在有一定的經濟約束的同時,充分享有自由競爭的權利。

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的立法已經較為健全。從企業所包含的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這三種基本法律形態的角度,我國分別出臺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從所有制和涉外因素的角度,我國早已出臺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此外,還有《鄉鎮企業法》等企業立法形式。可見,我國的企業立法較為細致,同時,也說明了國家對于市場主體立法的重視。對于上述立法的主要內容,本書還將在有關章節作具體介紹。

(二) 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資格,主要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特別是一些專門的組織法;而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資格的取得,又主要是依據傳統民商法(因為登記機關要視其基本條件是否符合民商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其主體資格),從而使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非單一性。

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還表現在:第一,雖然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資格取得源于憲法、法律,但與一般行政主體的資格取得還是有所不同,特別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已經體現在一些專門的法律規范中。如中央銀行、反壟斷執法機構等的職能、職權等,都有專門的法律作出具體規定。第二,雖然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準入方面,基于產業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如對企業規模的限制(有時是對最低規模、注冊資本等的限制),對商業銀行相關條件的限制或開業區域等方面的限制等。這些對于實現國家的經濟政策,確保調控或規制目標的實現,保障社會公益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體現了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方面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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