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答疑筆記(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1、什么情況應當進行兩倍工資補償?補償期限如何計算?
【答案】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勞動關系的建立
1.(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辦法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特別提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
【例題】李某從2009年2月1日起為一家服裝公司工作,工資每月60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后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訂立書面合同的要求,公司卻沒有回應。2010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李某簽訂書面合同,薪水降為每月3000元,小王不同意簽訂該勞動合同。
【解析】從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李某在該單位工作已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小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視為用人單位與小王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某可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李某可獲得從2009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即除了正常的工資外,李某可再獲得66000元(6000×11=66000)。
2、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年1月1日起算?
【答案】
對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而在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補償基數的計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1年的,不區分是否滿6個月,均按1年計算,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2008年1月1日后,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對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的計算范疇。
3、教材例2-21:
【例題·簡答題】小張于2000年7月1日入職某公司,2008年5月30日公司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答案】自2000年7月1日起到2008年1月1日為7.5年。按《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規定,不滿一年的,均按一年計算,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支付8個月工資。08年5月30日是5個月,不滿六個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半個月工資。二者相加,因此應支付8.5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與單位協議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案】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能否舉例說明醫療期是如何累計計算的?
【答案】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由于病休的時間通常不是連續發生的,如甲有慢性病,可能今天去醫院看病醫生要求住院,后天出院了,下個月又有問題住院了……,假定甲可以享受的醫療期是3個月,這3個月的意思不是連續病休3個月,而是在六個月內可以間歇性的病休,但病休的時間累計起來不得超過3個月;換個角度說,如果甲“一次”住院就住了4個月,那么,從第3個月滿的時候起視為甲的醫療期屆滿。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即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案例】職工甲應享受6個月醫療期的,如果從2009年3月18日起第一次病休,則該職工醫療期應在2009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7日12個月內的時間段確定。假設到2010年2月20日,該職工已累計病休6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若該職工在2010年2月21日至3月17日之間再次病休,就無法享受醫療期待遇。
6、單位安排勞動者“春節”加班,是否可以以倒休為由,拒絕支付加班工資?
【答案】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4)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根據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不可以倒休為由,拒絕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能安排倒休,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7、什么情況下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案】
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 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鏈接1】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相關鏈接2】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案例】小李是一家私營企業的員工,從2005年開始在這個單位工作3年,簽過3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8年再簽新合同的時,小李仍然不能要求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為小李之前的3份合同的簽訂時間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并不屬于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種情形所規定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情形。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尊享班-協議退費]
9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特訓班]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續學校方支持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通關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