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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消費稅法律制度內容

發表時間:2012/7/19 9:37:2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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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章節重點:消費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消費稅法律制度,由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頒布的一系列消費稅方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構成,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中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1) 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

(2) 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具體來說,消費稅的應稅行為包括以下幾類:

(一) 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1.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2.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二)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三) 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為了減少征稅成本,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

(四) 其他應稅消費品

我國的消費稅主要在生產和委托加工環節課征,且實行單一環節征稅,即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中,由于消費品的價款已包含了消費稅,因此,不再需要繳納消費稅。但是,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務院也可以確定某些消費品僅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如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等或在批發環節加征消費稅。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進口環節改為零售環節納稅,相應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或受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受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自2002年1月1日起,鉆石及鉆石飾品也由生產、進口環節改為零售環節納稅,相應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從事鉆石及鉆石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

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實行的是選擇性的特種消費稅,1993年12月13日開征消費稅時確定的稅目共11個,2006年4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消費稅稅目作了大幅調整,現有稅目14個,很多稅目還包括了若干子目。征收消費稅的稅目(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主要包括如下五大類:

1. 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與煙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

2.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

3. 高能耗即高檔消費品,包括游艇、小汽車、摩托車等。

4.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的消費品,例如成品油等。

5. 具有特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例如汽車輪胎等,這類消費品的稅基寬廣、消費普遍、征稅后不影響廣大居民基本生活,還可以起到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

簡言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是根據現階段經濟發展狀況,居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及財政收入的需要,并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和通行做法,以列舉的方法明確加以規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并不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分為不同的稅目和子目,適用不同稅率,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消費結構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相應調整,以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引導消費的方向。

現行消費稅的稅基是14個稅目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由于消費稅是選擇消費品征收的,因此,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的界定尤為重要,具體如下:

(一) 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凡是以煙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產品,無論其使用何種輔料。

1. 卷煙

卷煙的征收范圍包括工業和商業批發兩個子目,分別在生產環節和批發環節征收。

(1) 甲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

(2) 乙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

2. 雪茄煙

雪茄煙的征收范圍包括各種規格、型號的雪茄煙。

3. 煙絲

煙絲的征收范圍包括以煙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不經卷制的散裝煙。

(二) 酒及酒精

1. 白酒

白酒的征收范圍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等。

(1) 糧食白酒。對企業生產的白酒應按照其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是既有外購糧食、或者有自產或外購糧食白酒(包括糧食酒精),又有自產或外購薯類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業其生產的白酒凡所用原料無法分清的,一律按糧食白酒征收消費稅。

對企業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復制酒”征稅,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2) 薯類白酒。用甜菜釀制的白酒,比照薯類白酒征稅。

對以糧食原酒作為酒基與薯類酒精或薯類酒進行勾兌生產的白酒應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2. 黃酒

黃酒的征收范圍包括各種原料釀制的黃酒和酒度超過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 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圍包括各種包裝和散裝的啤酒。無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稅。

對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啤酒源是以大麥或其他糧食為原料,加入啤酒花,經糖化、發酵釀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產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產工藝流程上,啤酒源與啤酒一致,只缺少過濾過程。因此,對啤酒源應按啤酒征收消費稅。

菠蘿啤酒是以大麥或其他糧食為原料,加入啤酒花,經糖化、發酵,并在過濾時加入菠蘿精(汁)、糖釀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產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產工藝流程上與啤酒相同,只是在過濾時加上適量的菠蘿精(汁)和糖,因此,對菠蘿啤酒應按啤酒征收消費稅。

果啤是口味介于啤酒和飲料之間的低度酒精飲料,主要成份為啤酒和果汁。盡管其口味和成份有別于普通啤酒,但從產品名稱及其含啤酒的本質來看,果啤屬于啤酒,應征收消費稅。

對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銷售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按照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劃分檔次,上述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啤酒生產集團將有糖化能力而無包裝能力的企業生產的啤酒液銷售(調撥)給異地企業進行灌裝,應由啤酒液生產企業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購入方企業應依據取得的銷售方銷售啤酒液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銷售數量、銷售額、銷售單價確認銷售方啤酒液適用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單獨建立外購啤酒液購入使用臺賬,計算外購啤酒液已納消費稅額;購入方使用啤酒液連續灌裝生產并對外銷售的啤酒,應依據其銷售價格確定適用單位稅額計算繳納消費稅,但其外購啤酒液已納的消費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減。

4. 其他酒

其他酒的征收范圍包括糠麩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復制酒、果木酒、汽酒、藥酒等。對以黃酒為酒基生產的配制或泡制酒,按其他酒稅目征收消費稅。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為原料,經破碎(壓榨)、發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為原料的蒸餾酒),屬于其他酒稅目。

5. 酒精

酒精的征收范圍包括用蒸餾法和合成方法生產的各種工業酒精、醫藥酒精、食用酒精。

以外購酒精為原料、經蒸餾脫水處理后生產的無水乙醇,屬于酒精稅目征收范圍。

另外,調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產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根據國家新出臺的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制酒和泡制酒,不征收消費稅。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三

201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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