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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一般情況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解釋】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2.特殊情況
情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
(2)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提供應稅勞務
(1)一般情況: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特殊情況
①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承包工程,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轉讓無形資產
(1)一般情況: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特殊情況: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三)納稅期限
1.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2.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3.“金融保險業”的特殊規定
(1)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2)保險公司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其他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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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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