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合同履行變更,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1.勞動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分為三個步驟: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3.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
(1)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如果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勞動合同的變更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而是對原合同內容的修改、補充或廢止。未對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的自愿原則有絕對自愿一致和相對自愿一致之分。
絕對自愿——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任何一方拒絕變更勞動合同,那么就要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相對自愿——特殊情況,即使有一方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也不能再履行原勞動合同了。如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之后用人單位發生了改變,或是發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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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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