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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師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輔導答疑筆記(三)

發(fā)表時間:2012/6/5 9:15:51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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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答疑筆記(三),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1、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房地產開發(fā)費用為什么有的時候用5%計算開發(fā)費用,有的時候按照10%計算開發(fā)費用?

【回答】知識點: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及其金額

(1)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fā)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計算公式: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5%

(2)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如果“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fā)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計算公式為: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10%

【解釋1】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解釋2】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特別提示】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

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fā)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相關鏈接】(1)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加計20%扣除。(2)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其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已列入管理費用中,故不允許單獨再扣除。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允許在此扣除。

【例題·單選題】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整體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支付額和開發(fā)成本共計10000萬元;該公司沒有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銀行借款利息;該項目所在省政府規(guī)定計征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fā)費用扣除比例按國家規(guī)定允許的最高比例執(zhí)行;該項目轉讓的有關稅金為200萬元。計算確認該商品房項目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和“其他扣除項目”的金額為( )。

A.1500萬元 B.2000萬元 C.2500萬元 D.3000萬元 【答案】D 【解析】應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和“其他扣除項目”金額=10000×10%+10000×20%=3000(萬元)。

2、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土地增值稅。

【解釋1】對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

【解釋2】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土地不得轉讓,自行轉讓集體土地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不應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解釋3】政府出讓土地的行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稅的征稅之列。

【提問】轉讓和出讓怎么區(qū)別?

【回答】出讓一般針對的是一級市場,轉讓方是國家;轉讓針對的是二級市場,轉讓方不是國家。國家將土地轉讓給甲,這個是一級市場的轉換,是出讓;甲再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企業(yè)或者個人,這就是二級市場的轉讓。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有( )。

A.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B.城市房地產的出租

C.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D.國有企業(yè)房地產的交換并獲利

【答案】CD

【解析】對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房地產的出租,出租人雖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fā)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3、偷稅和逃稅什么區(qū)別

【回答】逃稅是納稅人承認應納稅額,但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稅款的能力;偷稅是納稅人采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稅款的數額。

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設立虛假的賬薄、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涂改等)、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行為。

這種行為有以下特征:納稅人必須有欠繳稅款的事實,即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稅款。同時,納稅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并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款的后果。

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滯納金,處以偷稅數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外商投資企業(yè)都繳納什么稅?

【回答】外商投資企業(yè)目前不繳納的稅費只有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其他的稅種只要涉及到就要繳納。

5、在銀行匯票中有出票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怎樣理解?能否舉例?

【回答】在實際操作當中,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辦法確認最終交易完成金額的多少,所以會出現(xiàn)開出匯票的時候按預估數字開具,實際結算的時候數字少于預估數字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結算小于出票金額,多余部分退還出票人。

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例題·單選題】當銀行匯票上記載的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出票時記載的確定金額時,應該( )。

A.以實際結算金額為付款金額

B.以兩種金額中較小的一種金額為付款金額

C.以出票時記載的確定金額為付款金額

D.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答案】D

【解析】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6、單位卡是否可以透支?,下面第1點和第3點是否矛盾?

【答復】第一種條文中的單位卡是借記卡,所以不可以透支。第三點中的單位卡為貸記卡,所以可以透支。

【例題·多選題】在下列有關銀行卡的事項中,符合我國《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的是( )。

A.申領單位卡必須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

B.貸記卡每卡每日累計取現(xiàn)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

C.同一信用卡單筆透支發(fā)生額不得超過10萬元

D.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當月透支余額的10%

【答案】ABD

【解析】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fā)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

【特別提示】考生應重點掌握銀行卡的“風險控制指標”。

7、追索通知超過3天,不喪失追索權,但超過提示付款10天的要喪失追索權。但是又說,追索超過3天但小于6個月仍能追索。這似乎有矛盾呀,10天以后已經喪失追索權,那么10天到6個月之間肯定就不能追索了呀?我很不理解···

【答案】持票人對其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所以發(fā)出追索通知超過3天并不喪失追索權。只是應當對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如持票人甲的票據7月1號到期,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天,甲于7月15號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假如甲于7月3號提示付款,而乙銀行拒絕付款,則甲可以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行使首次追索權。

8、【提問1】請問老師,對于超過提示承兌期限、超過付款期限、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分別喪失哪些票據權利?

【答案1】

(1)票據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喪失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提問2】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與超過提示付款關于追索權方面有什么區(qū)別,能詳解一下嗎?

【答案2】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對出票人和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9、請問再追償時的范圍是不含“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還是“只含發(fā)出的費用”?

【答案】

再追索的范圍包括已償的全部金額,所以,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應該包含在內。而發(fā)出通知的費用是被追索人在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也應包含在內。

【案例】A于2007年4月10日簽發(fā)一張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乙為保證人。B于4月15日提示承兌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D又背書轉讓給E,該匯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于7月20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遭拒絕,E應如何行使追索權。(見圖)

【解釋】正確解答此題的切入點是:(1)確定票據種類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2)找到幾個關鍵時間:①提示承兌時間:出票日起1個月。即2007年4月10日至5月10日。②提示付款時間:到期日起10日。即7月15日至7月25日,考生應注意:這里必須從提示承兌日(4月15日)起找到期日,而不是從出票日(4月10日)起找到期日。③發(fā)出追索通知時間:收到拒絕證明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3日。即7月20日至7月23日。④行使追索權時間:E可向A、B、C、D、甲、乙追索。E向C追索:是首次行使追索權,期限為取得拒絕證明之日(7月20日)起6個月;C向B追索:C代為清償后行使追索權,是行使再追索權,期限為清償日起3個月;B向A追索:B代為清償后行使追索權,不是行使再追索權,而是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自到期日起2年。即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7月15日。

10、既然失票人丟失票據,那一定知道付款人啊,公示催告定義中說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其中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指的是誰?申報權利是什么權利?

【答案】如乙將出票人為甲,收款人為乙的票據丟失了,跑到人民法院說“我的票據丟了,請法官大人判決付款人在我沒有票據的情況下把票款付給我吧”(申請公示催告)。

法院憑什么相信甲?法院會想,是不是乙已經將票據轉讓給丙了,又后悔所以才來申請公示催告的。

但是,丙到底存不存在呢?乙也許會給一個票據的復印件,但上面絕對不會顯示出來已經背書給丙了(乙又不傻),法院也可以找甲,可以甲只能證明自己開票給乙了,至于乙有沒有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甲是無法知道的。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只能確定這張票據確實是由甲開具給乙,但是無法確定乙是否已經將該票據轉讓。

咱們這里說的是“丙”,但是丙到底具體是誰呢,法院并不知情,是一個不確定是否存在的第三人,如果丙真的存在,那么乙就不是這張票據上的權利人了,丙才是持票人,如果法院把票款直接判給乙了,侵害的是丙的利益,因此丙是個利害關系人,申報的是自己對該票據享有票據權利。

11、【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的有( )。

A.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

B.未記載付款人的匯票

C.未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

D.未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答案】BCD

【解析】未記載付款人的票據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不能掛失止付,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1)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2)支票;(3)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4)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提問】掛失止付,關于銀行匯票所指,填明“現(xiàn)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xiàn)金與代理付款人的銀行這是二個并列條件嗎,需要二個都要有,還是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

【答案】填明現(xiàn)金與代理付款人的銀行是都需要有的,缺一不可。

12、【判斷題】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據代理授權,卻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甲承擔票據責任。( √ )

【提問】沒有乙的代理受權,卻以乙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答案】是由甲承擔承擔責任。

【解析】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13、偽造、變造的區(qū)別?

【答案】(1)票據的偽造僅限于偽造“簽章”,票據的變造是指更改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

(2)變造的方法是在合法票據的基礎上,對票據剪接、挖補、覆蓋、涂改,從而非法改變票據的記載事項。

(3)偽造和變造屬于欺詐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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