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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模擬練習5

發表時間:2013/2/27 9:43: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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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答題

1

[答案] (1)

A.B二人在債權人會議的此次表決中不享有表決權。根據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于

A.B二人的債權均有破產企業財產作擔保,因此其對本次債權人會議關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不享有表決權。

(2)A和B不享有表決權,那么通過此次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應該經過5人以上(過半數)通過,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在350萬元以上(1/2以上)。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3)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的程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因此,該破產企業的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依法通過后,直接交給管理人執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

(4)該廠放棄的120萬元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自破產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方式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5)對該市產業部無償調撥價值80萬元的金屬切割機,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自破產程序按照法律規定方式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這里雖然是在破產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的,但該行為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前發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

2

[答案] (1)人民法院不能繼續執行已查封的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所以,人民法院不能繼續執行已查封的財產。

(2)四海公司與大華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補辦的擔保手續可以由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債務人與債權人對這筆債權設定了擔保,且擔保的時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1年內,因此,可以由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③普通破產債權。

所以可分配的破產財產為:200-(60+10+1.5+3.5)=125(萬元)。

3

[答案] (1)乙公司可以申請重整。根據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丙公司宣布不受重整計劃的約束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3)可以宣告甲公司破產。根據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五、綜合題

1

[答案] (1)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之前的沒有擔保的乙的貨款設定了擔保, 因此這是可以撤銷的。

(2)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本題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間的合同給丁造成的損失是5萬元,因此丁只能夠以5萬元去申報債權。

(3)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本題中戊公司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李某對甲的債權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夠主張債務抵銷。

(4)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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