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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修訂后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進行了較大修改。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取消了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少為二人的下限,允許設立一人公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立法設置公司的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是為保證公司的經營能力,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原《公司法》規定的法定資本最低限額過高,使公司的設立較為困難。新《公司法》為鼓勵人們積極參加經濟活動,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了大幅降低,并取消了按照不同經營方式、行業規定注冊資本的做法。現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活動基本準則的公開性法律文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根據《公司法》附則第217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根據公司立法的不同要求,通常將公司章程記載內容分為三類,即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選擇性記載事項或任意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公司立法規定章程必須具備的內容,如有缺少便導致章程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公司立法規定應當在章程中載明的內容,但如未加載明,可由法律規定推定其內容,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
選擇性記載事項或任意記載事項,是公司立法無強制記載規定,股東認為應當記載于章程之中的內容。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原來的法定資本制改為繳付折衷資本制,允許股東在認繳全部出資后分期交付。根據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新《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形式予以放寬,但是未再將非專利技術列入出資方式中。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這對股東設立高新技術產業公司的合理出資構成一定障礙。新《公司法》則不再對無形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加以限制,而是變換角度,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此來保障公司設立后的正常經營。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出資繳納方式隨出資形式而定,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驗資機構驗資后,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發起人股東的這一資本充實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以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免除。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確認股東出資的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公司為記載股東情況及其出資事項而設置的簿冊,應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股東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完善了對股東知情權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日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新《公司法》對股東的分紅權利及增資時的優先認購權作了調整,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在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二、組織機構
公司組織機構又稱公司機關,是代表公司活動、行使相應職權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組成的集合作。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但其設置較股份有限公司靈活,如可依法以執行董事代替董事會,以一至二名監事代替監事會。此外,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中的組織機構設置也有不同。
(一)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依法不設董事會者除外),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北京安 通學校提供)
《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據此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經理不再是必設機構而成為選設機構。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設經理,而設總裁、首席執行官等職務,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
《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設經理時,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三)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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