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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1.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稅率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行。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3.計稅依據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而非應納稅額)的“三稅”稅額。
(2)納稅人因違反“三稅”的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4.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適用稅率
5.稅收減免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二、教育費附加
1.征收范圍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為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計征依據
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之和為計征依據。
3.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征收比率
4.減免規定
(1)對進口產品時海關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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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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